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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输能否留置货物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1837 日期:2014-01-10

某物流公司提问:

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我们有个合作伙伴也是一家物流公司,他们最近委托我们运输一批货物,托运时曾在合同中声明货物是归他们所有。这个物流公司此前欠了我们不少运费,但之前委托我们运输的都是别人的货物,我们也不敢对他怎么样,这回我们打算留置该批货物,等他们还了钱后再把货物给他们,我们这么做没什么问题吧?

分析及解答:

根据贵司上述描述,我们初步认定存在以下事实:

贵司声称与另外一家物流公司(下称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公司拖欠支付贵司运费。最近,贵司与A公司之间又成立一个货运合同关系,托运人为A公司,A公司声称是货物的所有人。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

一、关于留置权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其动产,应基于该债权关系,但企业间留置无此要求。

根据贵司的描述,A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拖欠运费),贵司基于货运合同关系合法占有A公司货物,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二、关于实践中的问题

如果事实确如贵司描述,贵司有权对A公司货物进行留置。但根据实践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1、A公司债务是否已到期。根据贵司描述,A公司是贵司的合作伙伴,双方有持续的交易往来,可能存在按照交易习惯支付运费或者定期统一结算的情形。如有此类情形,建议贵司提前向A公司进行书面催告,以确定最终债务履行期限。

2、货物是否为A公司真实所有。根据贵司描述,贵司与A公司之间可能存在转委托运输的情形。转委托运输在物流行业中非常普遍,由此通常认为即使对方(物流企业)声称货物是其所有,物流企业也应当知道货物可能另有其实际所有人。此时,由于货物的所有人是第三人,便不能对其进行留置。

如存在上述任何一点问题,都会阻碍贵司行使留置。

综上,建议贵司先行确认是否已有A公司未履行到期义务的凭证,以及A公司是否为货物实际所有人,以确定符合上述留置权法定要件之后,再考虑对A公司的货物进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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