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正式受理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称自2012年8月以来,二被告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持续地对原告的“360搜索“进行限制,阻止“360搜索“抓取网站www.baidu.com中对公众和其它所有搜索引擎完全公开并可以自由访问的网站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为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实施的上述行为,违背了robots.txt协议设立的规则和精神、违背了行业设置robots.txt的惯例、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原则,无正当理由,唯一针对性地恶意限制原告的搜索服务,不正当地降低了“360搜索”的服务质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原告同时认为,2012年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主持下,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各搜索引擎服务商签署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对robots.txt协议的设定和效力作出了规定。
依据该公约的第四条和第八条,设置robots.txt协议,必须使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2)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3)不利用Robots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实施的涉案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公约的内容,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