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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主、挂车互损保险求偿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185 日期:2014-03-17

某物流企业询问:

近期,我司驾驶员刘某驾驶我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公路行驶,因避让加之雪天路滑,驶入路边沟渠,发生主、挂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主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刘某行驶中观察不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我司为上述主、挂车分别投保了商业保险,并且保单写明了因碰撞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我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称,“碰撞”是指与外界物体的碰撞,而主、挂车应视为一体,并且该事故是由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而拒绝赔偿。故请问我司该损失是否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分析及解答:

根据贵司的上述描述,双方主要争议在于主、挂车之间的碰撞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对此,保险公司常以“主、挂车一体”不符合保险条款中 “来自外部的碰撞”为由,拒绝保险赔偿。通常,可以从以下几点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一、贵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曾经对“主、挂车一体”进行过约定。

由于主、挂车之间碰撞损失容易造成保险索赔纠纷,有关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主、挂车一体”的约定,例如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主、挂车一体”,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主张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有“主、挂车一体”,该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此,需综合判断以下几方面:1、该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即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未与贵司协商的条款)。如果是,则该条款按照《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可被认为是免除保险人应有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其应有权利而无效。2、保险公司是否曾就该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并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未经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总之,如果“主、挂车一体”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也不应以此为由反驳贵司请求。

 

此外,综合判断本案情形,贵司是将主车和挂车分别进行了投保,从主观上就将此二者区别看待,作为不同的客体。对于主车,挂车可视为其“外界物体”,符合有关“碰撞”的解释。贵司驾驶员是出于过失造成该事故,也不能以此完全免除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与贵司对此没有进行过有效的例外约定(如“主、挂车一体”条款),那么贵司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获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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