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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司盖章的 “送货确认单”有无效力?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阅读:294 日期:2014-05-20

在中国,通常认为,一个单位出具的文书,要加盖公章,或是其他有效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盖章,则伪造文件太过容易,很难被司法机关认定。但事情并不是绝对的。

在前不久发生的一起公路货运诉讼纠纷中,托运人认为运输公司在承运过程中,遗失了2个货柜,造成巨大损失,故而诉诸法院,索要赔偿。其主要证据之一,就是运输公司开具有送货确认单,其中的记载明确承认了确实有2个货柜没有运送到目的地。

问题是,这张关键的送货单上没有运输公司的盖章,因而运输公司在应诉时否认其真实性,坚持托运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货物有遗失。

因为本案原被告曾在过去有过多次合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托运人提交了以往业务往来中,运输公司出具的诸多出库单和送货单,在这些单证上,有的有运输公司的盖章,也有部分单证上没有盖章。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以往多次订立过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对单证上是否盖章的问题比较随便,很多不盖章的单证,双方也都认可其效力,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因此参照其他相关证据,以及庭审时双方的陈述意见,根据合同法对交易习惯的规定,可以认定这张未经盖章的送货确认单具有证明效力。最终法院支持了托运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一份单位的书证是否一定要加盖印章才能具有证明效力,涉及到的是诚信问题。在有些国家,只要是有单位抬头标记的书证,即能在法院诉讼中具有证明力,无需盖章。这在中国可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如果向对方质疑其真实性,则应提交相反证据,例如可以去该单位调查,获知这家单位根本没有出具过这样的书证。如果真是这样的结果,那么提供伪证的一方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而在中国,虽然对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的处罚较重,在民事诉讼中,实际对伪证行为处罚很少。这就导致了民事诉讼中出现了大量伪造的证据,引发诚信危机。而为了增强证据效力,又不得不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从而增加诉累。面对伪证造成的危害,法院不得不加强审查力度,以尽量排除伪证,这又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和办案难度。丧失诚信的危害不仅仅是个案处理结果的不公正,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社会成本,其数额会远远超出不诚信者获得的非法利益。因而,为了维护诚信,如何对伪证行为加强规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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