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制度是国家政府对在职官吏实行各项管理的基础,不仅是官吏奉禄,官职升降、官员奖惩的主要依据,而且能激励官吏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及自身素质,使其更好地为封建王朝服务。通过对我国古代官吏
考核办法的回顾,或可为今人提供一些借鉴。
西周时期初步确立考核官吏的办法 “大计”,是我国古代最早的成文的官吏考核规定。秦朝制定了 《课律》等法令,明确提出了 “五善五失”的考核办法。汉朝非常重视官吏的考核,西汉初年就制定了 《上计律》,汉元帝时专门制定了 《考功课吏法》。魏晋两朝的考课法是在秦汉考课的基础上进行的,称 “都官考课七十二法”。晋朝的考课法称作“五条郡县法”。北朝的考课以北魏和北周最为严格,有一定的特色。北周制定了 “六条考课法”,这是第一次注意到了官吏的身心修养与社会精神敦化的关系。唐代考课不但实现了制度化、法律化,而且严法严行,有法可依,形成了一系列关于考课的具体法规,最著名的有 “四善二十七最”、 《唐六典》、《流外官四等法》和 《开皇考课法》等。宋朝的官吏设置比较复杂,因而关于官吏考课的法规也就比较多, 《京朝官考课法》是北宋初年对京朝官所作出的专门的三点规定;《知州县令考课法》主要内容是 “四善四最”,后来又制定了 《守令课》和 《县令课》,分别考核州官和县官;《监司考课格》则是对路一级官员的考核。元代的考课以 “廉访”和 “计年”为主,忽必烈制定了 《五事三等考课升殿法》及 《税课法》。明代在专制政治极端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制定了 《考满法》、 《考察法》和 《考成法》,形成了许多独特之处,在中国官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清代的官吏考课制度比明代的更为成熟和完善,许多法规、则例如 《京察法》、 《四格八法》、《大计法》和 《钦定磨勘简明条例》等也较明代更为明确,更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