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易”作为抢占物流最后一公里的第三方便民平台,可帮助重庆市民免费收取各大快递公司的包裹,如今它已入驻了重庆市主城约2/3的小区。不过,“速递易”近日已开始在重庆市征收超期保管费:超过48小时免费存放期后,每24小时收1元的超时费。
对此有不少市民表示不解:我并没有要求“速递易”帮我收快递,这笔超时费,究竟该不该给?
消费者
免费为何变收费?
前几日,重庆九龙坡区巴国公馆小区的业主彭娟(化名),收到了“包裹到达”的短信和验证码。她如往常一样,来到“速递易”储物柜上输入验证码取包裹。但让她惊讶的是,LED屏上显示,要投入1元的超时费,才可以领取包裹。这让彭娟有点摸不着头脑:一直免费收快递的“速递易”,什么时候开始收费了?
时间到回4个月前,一排镶嵌着小型LED显示器的“速递易”金属储物柜,第一次出现在了重庆巴国公馆小区,从此,该小区的业主就不用再让物管代收快递了。无论哪个快递公司送来的包裹,都会被直接放入储物柜中,同时业主手机上将收到通知以及短信验证码,收件人回家后,只需在LED显示器上输入验证码,就可取出对应的包裹。
由于“速递易”的便利性以及免费性,它的出现获得了大多小区业主的认可。不过,用速递易免费收包裹的“好事”也逐渐有了限制。据介绍,“速递易”从落户小区开始,会有一段免费试用期(1~6个月不等),这期间无论何时取包裹都是免费的,但试用期结束后,就会变为只有48小时免费存放期,超时后每隔24小时,就要收取1元的超时保管费。
快递员
免费省事都爱用
记者从多家已布点“速递易”的小区了解到,快递员自动存放、收件人凭短信自行取件,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由快递员电话告知取件的方式。“除市民主动要求不接受外,“速递易”已成为中通、圆通、韵达等主流快递公司首选的投递渠道。”天天快递重庆公司相关人士说。
天天快递的快递员小蒋表示,“速递易”的操作方式非常简单,快递员在“速递易”办理身份卡,通过刷卡确认快递员信息,快递员到达小区后,扫快递单条形码并输入客户手机号,系统就会自动发送通知和验证码给消费者。
“最主要还是方便。”对于经常在大渡口片区取件、投件的中通快递员欧方华而言,使用“速递易”以后,不再需要打电话确认,同时也解决了收件人不在家等派送难问题,“特别是电商促销期间,每天单子有近400个,有时候加班加点都跑不完。”欧方华说,快递员的时间就是金钱,而“速递易”的出现,省时、省力、不“省”钱。
据了解,目前“速递易”都是免费向快递员开放,有这样的“免费午餐”,快递员自然都把“速递易”作为了主要的投送渠道。
速递易
公共资源忌浪费
重庆速递易市场部经理覃明刚表示,截止到3月31日,在全国市场已布放了3600个设备网点,与物管公司签订了7800个合作协议。据其了解,重庆主城约有2/3的小区目前已布放了“速递易”网点设备。“免费存放期过后,每24小时向收件人收取1元超期管理费,主要是为了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公共资源。”覃明刚这样解释。
据覃明刚介绍,“速递易”网点的成本根据大小,从几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但部分消费者因其免费性,将“速递易”当成了长期免费储物柜,让其他需要收取包裹的业主无法正常收取。所以,为了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资源,才收取少量超期管理费。他表示,市民在首次使用“速递易”时,在其LED屏幕上都会出现《速递易系统使用协议》,规定了双方的合作权利和义务,其中也明确提到收取超时费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需要点击同意,才能开始使用该系统。
覃明刚还表示,快递员作为使用“速递易”的主要受益方,未来肯定要向他们收费,由快递公司或快递员购买“速递易”储值卡,根据其每次选取的箱体大小,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
消费调查
正方
资源共享可以理解
家住重庆兰波红城丽景小区的任先生说,有时“速递易”发来的验证码会有一两天的延迟,导致取件超时,需要缴费才能领取包裹。但对于每天1元的超时费,他却很淡定:“速递易并未向我按月收取保管费,给予我48小时的免费存放期,已经很厚道了。至于短信延误等情况,毕竟也是小概率,只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就行了。”他表示,现在小区“速递易”储物箱非常紧张,他的部分包裹不能投放进去,小区物管也不代收包裹,导致每次取件都非常被动。对“速递易”公司通过收超时费的方式引导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他表示理解。
反方
霸王条款不可助长
相对于任先生的理解,家住重庆巴国城的彭娟就认为,“速递易”收取超时费的行为“不可理喻”。当她第一次被告知需要缴纳1元超时费才能取件时,就马上打通了该公司的客服热线:“我又没授权给你收件,也没和你签合同,你凭什么收我的费?”彭娟认为,这不是一块钱的问题,而是一种无理要求。在其据理力争下,客服人员表示,会联系相关负责人帮助彭娟免费取件,但告知她下次注意在48小时免费期内取件。如果不想再使用该系统,向公司提出申请后,公司可设置为快递员无法将她的快递投放到“速递易”储物柜中。
消费提醒
电子合同有效用 消费之前看清楚
志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浩表示,合同不仅单指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速递易”超时收费行为中,消费者在点击同意《速递易系统使用协议》时,就确认了该合同的有效性。但作为格式合同,对于这种加重对方义务、减轻已方责任的条款,应充分履行提醒义务。如该协议的“超时收费”条款,速递易公司应使用更容易获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陈浩表示,在法律上看,从第一次使用“速递易”开始,消费者有一年期限来行使撤销权,即这一年中消费者有权拒绝给付超时费,但这也同时表示消费者拒绝使用“速递易”系统。另外,陈浩提醒,不排除该公司未来以电子合同的形式,再向消费者收其他费用,建议消费者使用时,要认真阅读电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