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区)金融办、交易场所:
为扎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创新,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实效,根据《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详见附件),现正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结合温州实际,列明了不符合交易场所管理规范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
二、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开展《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之外的经营事项。
三、《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推行“预先承诺制”。各交易场所应当就自愿接受监管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查询资金账户,及时准确地提交经营信息,主动接受非现场监管等内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或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措施)。
四、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负面清单》要求,加强对属地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关引导和服务工作。
五、《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时调整。
附件: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
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