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局(委):
根据《关于开展
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要求,为做好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材料编制、报送等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住建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做好示范
物流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有意向参与的物流园区编制相关申报材料,将推荐的物流园区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二、申报数量
1、根据各省区市2014年主要经济指标测算,确定示范
物流园区申报数量(见附件1);
2、请各地在限定数量范围内组织申报,超过限定数量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符合《关于开展
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要求的各项申报条件。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物流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编制,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的《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见附件2);
2、由物流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编制,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的《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见附件3);
3、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物流园区规划符合法定的城乡规划的图件说明;
4、物流园区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手续。
上述申报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2015年6月30日前统一提交(分为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纸质版材料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15层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园区专业委员会 黄 萍
电子邮件发送至:13301381866@163.com
联系人:黄 萍010-58566588转133 13301381866
附件1:省区市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数量表
附件2: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
附件3: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