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解读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托运人有义务事先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有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标识,向承运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因此,承运人在托运不明货物的情形下,有许多主动性权利,可以要求托运人说明、提交材料、甚至拒绝运输,要求赔偿。
但在实践中,对于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法律要求其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有义务向托运人进行说明、提示以及采取其他恰当方式避免损失的产生,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一旦受托运输的不明甚至违法货物造成自身损失,可能会无法从托运人处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宏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4日,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蓝宝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出售涂料95桶,并约定十二个月不能交付货物的违约金2000元。同年8月4日,蓝宝公司将货物委托北京宏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宏驰公司)承运。当日,宏驰公司从蓝宝公司提走货物。
因托运的部分货物的包装上没有标识,部分货物仅以数字作为货物名称,部分货物名称含有油、漆等字样,宏驰公司认为应该附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在没有得到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将货物发运。此后宏驰公司多次催促蓝宝公司,提出让其附上运输许可,并声明无法承运该批货物,请求其协调解决或领回货物,而蓝宝公司接到催告后一直未办理合法的准运手续。从2006年8月15日起,宏驰公司租用场地保管该货物,至2008年12月15日已支付费用25 200元。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货物,蓝宝公司也其客户支付了违约金2000元。
其后,蓝宝公司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宏驰公司的货物托运协议,宏驰公司返还涂料并赔偿损失2000元。宏驰公司则反诉称蓝宝公司作为托运人怠于告知货物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不能,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蓝宝公司向其赔偿保管费用25 2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蓝宝公司与宏驰公司存在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蓝宝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宏驰公司之后,宏驰公司发现部分货物没有货物名称,仅以数字命名,部分货物名称中含有油、漆等字样,为了保证蓝宝公司和其他人托运货物的安全,宏驰公司要求蓝宝公司提供有关货物的准运手续或产品说明,在此之前,不予运输并无不当。法院对双方解除运输协议不持异议。宏驰公司应将货物返还给蓝宝公司,造成货物没有运输的责任在于蓝宝公司,货物变质的风险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宏驰公司的仓储费用损失,蓝宝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蓝宝公司要求宏驰公司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蓝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主要上诉理由是宏驰公司未恰当进行告知并且擅自处置货物,直接导致货物未及时运出以及损失扩大。
针对该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宏驰公司在从蓝宝公司处提取货物后,如因蓝宝公司未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明,不能履行运输义务,宏驰公司可以将货物运回蓝宝公司处,再主张相关费用,如果蓝宝公司拒收货物,宏驰公司还可办理提存手续。现宏驰公司自行租库房将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存放,产生了仓储费用,是致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对仓储费的产生,宏驰公司负有主要责任。蓝宝公司迟延供货的损失2000元亦应由宏驰公司承担。蓝宝公司在交运货物后,在得知货物未送到的情况下,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主张权利,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蓝宝公司承担全部仓储费,属认定有误。
该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协议,宏驰公司返还货物和赔偿2000元,蓝宝公司给付仓储费10260元。
防范措施
承运人为了避免托运人的不明货物甚至违法货物对其造成损失,首先在缔约之时就应当要求托运人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必要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承运人还应检验货物是否与托运人声明的一致。承运人应当尽量做到货物不明不缔约、不提货、不运输。如果缔约时因托运人隐瞒或提供虚假货物情况致使合同不能订立或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主张其缔约过失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承运人发现货物与托运人声明不一致是危险或者违法货物的,应当首先采取恰当措施,避免损失产生或者扩大,同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以及有关部门,并依照其指示采取行动。承运人事后可以追究托运人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或者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请求托运人赔偿实际损失。当然,如果货物是普通货物只是与托运人声明的不一致,承运人可以及时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向托运人主张违约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