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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用工的法律风险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2015 日期:2014-01-10

风险解读

临时性的用工是企业用工中的普遍现象,随着我国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加强,法律对于企业临时用工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临时用工可能会构成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依此顺序,企业的法律责任逐步加重。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自担风险,而在后两种关系中原则上都由企业承担雇佣或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对劳动者生存、发展有更多法律义务,责任最重。由于对劳方利益保护,此三者法律关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或争议发生后也倾向于保护劳方,企业可能原本只想发生责任较轻的用工关系,却易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存在责任较重的劳动关系,因此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象物流分公司诉吴喜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2008年4月4日,吴喜林到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象物流分公司(下称金象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象公司未为吴喜林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7月1日,吴喜林在工作时受伤。2008年12月26日,金象公司、吴喜林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吴喜林系金象公司方临时工人;2008年7月1日,吴喜林在工作时受伤,后金象公司将吴喜林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经双方协商,金象公司一次性赔偿吴喜林后续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从该协议生效时解除;吴喜林领取上述费用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吴喜林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吴喜林不得就此工伤事件再向金象公司及其他任何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等。后金象公司向吴喜林支付了23000元。

2009年,吴喜林第一次以金象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2008年4月4日至12月 26日存在劳动关系;金象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64.4元。2009年7月24日,吴喜林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6日,吴喜林伤残等级被确定为九级。吴喜林再次以金象公司为被申请人,就其工伤待遇等事项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对工伤赔偿的约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的规定,裁决金象公司向吴喜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7094.1元。2010年吴喜林第三次以金象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金象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18.75元、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经济损失15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金象公司不服该第三次仲裁裁决,向该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2008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中,金象公司已认可吴喜林系自己的临时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金象公司、吴喜林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金象公司应向吴喜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对工伤赔偿的约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的规定,金象公司应支付吴喜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院检查费,共计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八元七角五分。

防范措施

企业应当按照自己的用工需求制定不同的用工方案。如果企业只是偶尔用工,并且用工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完成特定工作的成果,该成果的目标确定、所需时间也相对确定。建议企业使用承揽合同,将该工作发包给独立的个人,使其独立完成,自担风险。

如果企业该项工作,内容不确定,时间也不确定,需要将提供劳务的人纳入本企业管理,但又不希望对其承担较重的责任,建议企业与专门机构签订第三方劳务派遣协议,让该企业向本企业派遣用工人员,而该人员的劳动关系等其他责任都由该专门机构承担。

如果企业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临时用工问题,建议企业临时用工时,时间不要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企业想继续用工或长期用工的,应提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风险较大的工作,企业应按需要为其投保保险,避免发生事故后,企业承担雇主责任或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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