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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交付导致承运人承担的法律风险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1912 日期:2014-03-17

风险解读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误交付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托运人的指定将承运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而是将货物错误地交给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致使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形。在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有义务审查提货人是否是承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一旦因误交付导致托运人与承运人发生纠纷,法院则通过审查承运人是否按照托运人的指定交付了货物来判定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了交付义务,是否构成误交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典型案例

重庆高标广播电视器材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5年5月20日,重庆高标广播电视器材有限公司(下称高标公司)购得摄影摄像器材一批,并委托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天龙分公司(下称天龙分公司)从广州运输该批器材到重庆。同日,天龙分公司将该货物又交给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祥鹰公司)运输。祥鹰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输至重庆后,该批货物在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庆营业部)被他人冒领,未能交付给高标公司。据重庆营业部职工称,当日一自称杨涛的人冒充高标公司在祥鹰公司提走价值10万元的摄影摄像器材,取货人在提货时没有提供高标公司的相关委托手续或证件,仅出示了一张名为“杨涛”的身份证复印件。

此前,高标公司与天龙分公司及祥鹰公司之间已发生过多次代办托运业务,每次代办托运业务中,均采取与本案相同的方式。

此后,高标公司起诉天龙分公司(中快公司)、祥鹰公司等,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货物损失。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高标公司与天龙分公司、祥鹰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祥鹰公司将货物运至重庆后,重庆营业部在未审查提货人身份的情况下将高标公司的货物交付给其他人,造成高标公司货物灭失,对此,重庆营业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天龙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重庆营业部和天龙分公司分别是祥鹰公司和中快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分别由祥鹰公司和中快公司承担。法院据此判决祥鹰公司赔偿高标公司货物损失 88850 元,由中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祥鹰公司与中快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标公司、天龙分公司(中快公司)、祥鹰公司之间并未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高标公司与天龙分公司、祥鹰公司此前多次代办托运业务已经形成惯例,表明高标公司对于这种业务操作模式,是应当知道的,并且无异议,后高标公司直接向祥鹰公司索赔,也可以此认定其对转委托予以同意。高标公司因同意天龙分公司将其受托事务转委托给祥鹰公司而在该公司与祥鹰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天龙分公司仅对其对祥鹰公司的指示承担责任,高标公司与祥鹰公司均未举证证明货物被他人冒领是因祥鹰公司执行天龙分公司的指示造成,因此,天龙分公司及其法人中快公司在本案纠纷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祥鹰公司作为受托人,因对其给委托人高标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变更原判决,判令祥鹰公司赔偿高标公司货物损失88850元。

防范措施

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为了避免出现误交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收货人为单位时,提货人员应提交提货凭证,然后在货票上加盖上收货人印章,并由提货人员签字。如提货人员未带公章,则其应提供收货人委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然后在货票上签字;

2、收货人是个人时,提货人员应首先提交提货凭证,再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然后在货票上签字;

3、如果收货人委托他人领取货物时,提货人不仅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还要提交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及收货人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提货凭证被盗或者丢失,提货人员不仅要提供上述所需证明,还应提交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关于提货凭证丢失的证明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承运人只有尽到以上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误交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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